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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金店镇文村约9.1亩土地20年经营权出租项目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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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5  

 
 

   

起始价: 12000元 (1319元/亩/年)

保证金:3000元

加价幅度:200元

保留价:--元

自由竞价时间:0天0时30分0秒

限时竞价时间:0时3分0秒

大金店镇文村约9.1亩土地20年经营权出租项目

交易公告

DFNJ(2026)第0042号

根据转出方申请,定于2026年6月23日10时在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www.dfsnccq.com)网络竞价平台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现将交易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述

1、项目名称:大金店镇文村约9.1亩土地20年经营权出租项目

2、项目位置:登封市大金店镇文村

3、标的面积:约9.1亩

4、出租期限:20年

5、转出方式:出租

6、交易起始价:首年租金12000元

7、履约保证金:无

8、付款方式:年付

9、交易保证金:3000元

10、特别说明:

(1)租期内租金每3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

(2)该标的以展示现状交割,公示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不再多退少补。

(3)租赁期内未经转出方同意,受让方不得私自转租。

(4)该土地只可用于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禁止向土地内倾倒、掩埋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

二、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

三、受让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

四、报名有关事项

意向人可采用线上或线下任一种方式进行报名:

1、线下报名:自然人持身份证原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到我中心办理竞价登记手续。

2、线上报名:

(1)PC端:登录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官网进行报名及注册登记。

(2)意向人线上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全部理解和认可遵守《交易须知》、《农村集体四荒地出租合同》全部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交易成交后,不以对《交易须知》、《农村集体四荒地出租合同》内容有不明或误解为由提出任何异议或违约,并应承担参加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后果。同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到我中心填写纸质报名材料。

3、意向人须在2026年6月22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指定银行(户名:登封市农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111101012601953812)交纳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的交易保证金。若受让不成功,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4、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6月22日17时

5、竞价开始时间:2026年6月23日10时

五、展示时间地点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六、特别提醒

1、意向人在交易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理解《交易须知》《农村集体四荒地出租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意向人一经办理竞价手续视同完全了解并认同相关文件内容。

2、请意向人在竞价开始前10分钟登录竞价大厅,以免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进入竞价大厅。

七、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立即拨打 立即拨打

网 址:www.dfsnccq.com

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登封市农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5日

交易须知

一、总则

为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登政〔2025〕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各方当事人应详细阅读,并同意在交易活动中按本须知执行。

二、交易方式

在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www.dfsnccq.com)网络竞价平台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

三、标的展示

意向人须自行或在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统一组织下实地认真考察,充分了解有关交易项目标的现状、存在的瑕疵等事项及交易活动的详细情况,成交之后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异议。农交中心将按标的展示现状进行竞价交易,对标的不负任何品质瑕疵及面积(该标的以展示现状交割,公示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不再进行多退少补)担保责任。意向受让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活动的全部内容,认可标的现状,并应承担参加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后果。

农交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对标的任何方式(包括网站、微信、印刷、图像、资料、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四、竞价资格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

五、竞价登记

(一)意向人可采用线上或线下任一种方式进行报名:

1、线下报名:自然人持身份证原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到我中心办理竞价登记手续。

2、线上报名:

(1)PC端:登录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官网进行报名及注册登记。

(2)意向人线上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全部理解和认可遵守《交易须知》、《农村集体四荒地出租合同》全部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交易成交后,不以对《交易须知》、《农村集体四荒地出租合同》内容有不明或误解为由提出任何异议或违约,并应承担参加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后果。同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到我中心填写纸质报名材料。

(二)意向受让人须在2026年6月22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农交中心指定银行 (户名:登封市农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111101012601953812)交纳3000元的交易保证金。

(三)凡以意向人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意向人的行为,意向人应当对以其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意向人不应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如意向人发现其账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我中心。因黑客行为或用户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账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农交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竞价

交易为平等竞争、价高者得,意向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受让人须在2026年6月25日17时前自行前往农交中心签署书面《农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受让人拒绝或者逾期签署《农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属于违约,交易保证金作为罚金不予退还,登封市农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追究受让人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七、付款

交易成功后,受让人须于2026年6月25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首年租金(成交价)及其相关费用全额交至农交中心指定账户(户名:登封市农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111101012601953812),否则按违约处理。

受让人逾期未支付成交价款(包括未全额支付)及其他相关款项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无权要求返还已交纳的所有款项,该款项作为罚金由登封市农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没收。标的再行交易的,原受让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公示

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农交中心指定账户交纳全额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后,农交中心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退还交易保证金

交易会结束后,未成交的意向受让人,经确认后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后 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到《意向人受让申请表》登记银行账号或者原路退回转账账户。

十、交易鉴证

成交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农交中心组织受让人与转出方签订《农村集体四荒地出租合同》,合同签订后 3个工作日内,农交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由于受让人原因逾期未能签订《农村集体四荒地出租合同》或者未与转出方进行交割的,无权要求返还已交纳的所有款项,所交纳的所有款项作为罚金由登封市农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没收。标的再行交易的,原受让人应支付第一次交易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转出方损失、登封市农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再行交易的成交价款低于原交易成交价款的,原受让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一、特别说明

1、交易会开始前,由于转出方要求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交易会不能进行,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此次交易活动,并于交易中止或终止后全额无息退回意向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和损失。

2、在网络竞价会举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中断、图文变异、系统瘫痪等导致意向人无法在网上出价时,竞价主持人有权宣布竞价会暂时中止,等待网络故障清除后通知各位意向人定时继续举行竞价会,原网上保留的应价继续有效。

若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重新启动竞价后,起始价为网络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若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交易价格为标的起始价。

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竞价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等)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意向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人承担。意向人放弃因此类情形要求网络平台运营方及农交中心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意向人在竞价时须注意限制的出价时间及竞价阶梯。

网络竞价会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在自由竞价阶段,意向人可以在起始价的基础上进行自由报价,限时竞价阶段是在自由竞价产生最高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在限时竞价阶段,当其他意向人有更高报价时,将同时产生新的限时竞价倒计时,直至最后一轮限时竞价时段结束为止,当前报价最高的意向人即为受让人,该标的的竞价结束。

4、租期内租金每3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无履约保证金。

5、该标的以展示现状交割,公示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不再多退少补。

6、租赁期内未经转出方同意,受让方不得私自转租。

7、该土地只可用于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禁止向土地内倾倒、掩埋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

8、请意向人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及《农村集体四荒地出租合同》有关内容。

十二、纠纷处理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申请调解;交易完成后发生纠纷的,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登封市农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5日

本意向人已阅读并愿意遵守《交易须知》《农村集体四荒地出租合同》等材料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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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农村集体四荒地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

2026年6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 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 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 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 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为示范文本 , 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 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 , 不同意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七、本合同文本“当事人” 部分,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主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登封市大金店镇文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身份证号码: XXX

联系地址: XXX

联系电话: XXX

乙方(承租方): XXX

□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身份证号码: XXX

联系地址: XXX

联系电话: XXX

二、土地位置及面积

东至:车管所围墙,西至:老207国道,南至:郭家沟路边,北至:张毅财后墙。总面积约9.1亩。

三、出租期限

租赁期限共20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出租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XXX。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价格为首年租金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

租期内租金每3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

(二)租金支付

乙方须于每年XX月XX日前,支付后一期租金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

(三)付款方式

租金由乙方以转账方式缴交。

甲方账户名称: XXX

银行账号: XXX

开户银行: XXX

六、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改变用途或非法他用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2.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标的物,制止乙方的损害行为;

3.租赁期满后收回标的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2.确认合同范围内的标的物权属合法、清晰,无其他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等;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配合协调出租区域的公共关系、维护出租区域的养殖环境和治安环境;

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出租,并履行相关手续保证出租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标的物,自主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乙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时,乙方需足额缴纳约定的租金;

2.在承租期内,乙方须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保护和合理利用该标的物,并自担风险、依法纳税,妥善管理该出租区域内未列入合同的水系、道路、构筑物等设施,如需使用或变动,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方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进行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规违法活动,因乙方违规违法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租赁期内,乙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

九、其他约定

(一)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建设附属设施。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期限内已收取租金的,应予以退还。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终止时对已形成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如需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如无需恢复原状的,由甲方无偿处置。

十、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相应标的物,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收回标的物, 造成合同终止的,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乙方未按时交付租金的,甲方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交付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标的物,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返还超过 30日的,甲方有权收回标的物,不可移动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置。

(六)乙方破坏出租土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造成永久性损害,占用出租土地进行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规违法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本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有权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一)甲方应当对乙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出租合同。

(二)出租合同生效后,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登封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 由甲方、乙方各持壹份,三资中心备案壹份,申请《交易鉴证书》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签字: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登封市大金店镇文村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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