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并附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申请单位须在财政部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建设主管部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招标代理机构目录(提供截图加盖公司公章);
3.项目负责人(指拟派直接负责工作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政府相关规定,熟悉各项采购业务流程,提供近半年本公司的社保缴费证明。(由社保部门盖章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者在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的带有社保机构印章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正式在职人员中从事洛阳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或招标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提供近半年本公司的社保缴费证明。(由社保部门盖章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者在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的带有社保机构印章的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应出具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书面声明,以及提供近三年以来(以开标时间为准)无行贿犯罪记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相关记录,网站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申请单位将被拒绝参加投标;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即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单位将被拒绝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