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意向承租方必须按照该项目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权交易下的竞价系统参与报价。 第二条:竞价活动由自由竞价期和限时竞价期组成。自由竞价期时长为 0.3 小时,时间截止即进入限时竞价期(时长 180 秒)。竞价采用加价方式进行,各意向承租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此次竞价活动系统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三条:限时报价期内,各意向承租方的每次有效报价即成为当前报价;在一个限时报价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下一个限时报价期;在一个限时报价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成为本次竞价活动的成交价格。 第四条:本次转让标的物委托底价详见此次公告,竞价阶梯以竞价系统为准。 第五条:意向承租方输入竞价系统的报价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第六条: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所有意向承租方均未报价的,竞价活动终止,有意向承租方报价的,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最高报价以竞价交易系统记录为准)。 第七条 竞价活动结束后,竞得人通过系统自行打印竞拍结果。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让方有权终止该标的物的竞价活动: (一)在竞价活动中,出现标的物损坏或灭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应终止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