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涂胶及封胶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米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及车间外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1)玻璃磨边冲洗废水及清洗工序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2)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