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桥镇再生资源收购站5年经营使用权
出让合同
(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陈桥镇再生资源收购站5年经营使用权出让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当事人
甲方 : 封丘县陈桥镇人民政府
□社会信用代码: XXXX
负责人: 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
联系地址: XXXX
联系电话: XXXX
乙方: XXXX
□社会信用代码: 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
联系地址: XXXX
联系电话: XXXX
第二条 再生资源收购站概况
1、位置:封丘县陈桥镇裴楼村;
2、数量:XX;
3、面积:占地面积约4300㎡,建筑物面积约970㎡;二期拟建设约1200平方米厂房,具体以实际需求为准。
4、设施配置:XX;
第三条 合同期限
1、甲方提供XXXX年XX月XX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的建设期(建设及装修时间),建设期内甲方不收取出让金。
2、合同期共5年,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
3、合同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让再生资源收购站,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 出让金及支付方式
1、出让金每年为XXXX元(大写:XXXX元),合同期内出让金不递增。乙方应在本年度合同期到期前 30 日内交纳下一年度出让金。
2、出让金每 1 年支付一次。
3、乙方在支付第一年度出让金的同时还应向甲方另行交纳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待合同终止或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起180日内无息退回;若在合同期内甲方出让设施遭到破坏或存在乙方欠费等包括但不限于的情况,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合同期间相关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出让金、水电费。
2、乙方负责并承担因自身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
第六条 修缮与使用
1、乙方负责在出让期内再生资源收购站的维修及使用安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合同期间使用及维护不当造成的法律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
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改变再生资源收购站建筑物主体结构。
3、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利用该再生资源收购站存放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产生污染。
4、合同期内乙方只能利用该再生资源收购站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5、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该再生资源收购站转包、分包。
第七条 再生资源收购站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再生资源收购站交接给乙方使用,以后由乙方管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3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再生资源收购站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交还甲方。
4、该再生资源收购站以展示现状交割,公示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不再多退少补。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的,应按照合同总出让金(合同期内总金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让标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出让金总额(合同期内总金额)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合同期内乙方利用再生资源收购站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2)乙方拖欠出让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
(3)乙方从事国家及地方政府禁止的经营项目;
(4)乙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污染;
(5)合同期内乙方改变再生资源收购站建筑物主体结构;
(6)合同期内乙方利用该再生资源收购站从事再生资源收购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7)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该再生资源收购站转包、分包。
2、在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不再退还剩余合同期限内的出让金。
3、乙方如逾期支付出让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出让金的 5 倍支付滞纳金。
4、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再生资源收购站。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出让金 5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互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本合同生效之后, 如任何一方违约, 守约方为维护权益, 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
(三)再生资源收购站出让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让的再生资源收购站,并无条件没收再生资源收购站履约保证金。
(1)合同期内乙方利用再生资源收购站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2)乙方拖欠出让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
(3)乙方从事国家及地方政府禁止的经营项目;
(4)乙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污染;
(5)合同期内乙方改变再生资源收购站建筑物主体结构;
(6)合同期内乙方利用该再生资源收购站从事再生资源收购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7)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该再生资源收购站转包、分包。
(四)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 均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电话变更或其他变化, 应当在变更或发生变化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 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 投邮次日起第 3 日视为送达。
(五)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依法向封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生效后, 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上述责任计算时间为自乙方接管再生资源收购站之日起。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封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 由甲方、乙方各持壹份,申请《交易鉴证书》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