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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混合包装、气流干燥废气治理措施为脉冲袋式除尘器、单机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共4根);喷雾干燥废气治理措施为水幕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锅炉废气经15m高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本项目混合包装、气流干燥废气治理措施为脉冲袋式除尘器、单机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共4根);喷雾干燥废气治理措施为水幕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锅炉废气经15m高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DA003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范围为3.1~4.0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为4.48×10-3kg/h~6.36×10-3kg/h;SO2排放浓度均值范围为未检出;NOx排放浓度均值范围为15~21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为0.027kg/h~0.0304 kg/h;烟气黑度排放等级为小于1级,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排放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DA002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范围为6.0~7.6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为0.0382kg/h~0.0474 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范围为4.18~4.93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为0.0258kg/h~0.0307kg/h;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均值范围为630~851,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DA001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范围为5.4~7.4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为0.0179kg/h~0.0239kg/h;项目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DA004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范围为6.2~7.5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为0.0219kg/h~0.027 kg/h;项目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DA005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范围为4.0~5.2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为8.44×10-3kg/h~9.98×10-3 kg/h;项目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DA006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范围为3.8~5.2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为0.0317kg/h~0.0424 kg/h;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高点为0.89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点为0.394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要求,厂区内车间外1m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高点为1.55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最高点为16,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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